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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行裁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兴隆乡政府与刘某、王某申请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隆乡人民政府,刘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西行裁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兴隆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瑞广。被执行人刘某,男,现年27岁,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现年25岁,汉族。申请执行人兴隆乡政府因被执行人刘某、王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社会扶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日作出兴隆乡社抚养费征字(2013)第001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被执行人刘某、王某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书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据此,兴隆乡政府于2013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兴隆乡政府作出的兴隆乡社抚养费征字(2013)第001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刘某、王某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兴隆乡社会抚养费征字(2013)第001号《社会抚养费缴纳决定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案受理费免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和审判员  王 源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强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