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磨民初字第05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高伟杰与柳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杰,柳永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磨民初字第0598号原告(反诉被告)高伟杰。被告(反诉原告)柳永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高伟杰与被告(反诉原告)柳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反诉被告)高伟杰与被告(反诉原告)柳永兵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供司法救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高伟杰诉柳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柳永兵反诉高伟杰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玉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丁冬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