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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商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王松听与陈惠国、屈雅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听,陈惠国,屈雅娟,于险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商初字第1407号原告:王松听。委托代理人:缪仁康,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惠国。被告:屈雅娟。被告:于险峰。原告王松听与被告陈惠国、屈雅娟、于险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被告陈惠国、屈雅娟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又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销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本院已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松听起诉称:2011年4月21日,原告与被告于险峰、陈惠国、屈雅娟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于险峰向原告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4月21日至2011年10月20日;被告陈惠国、屈雅娟以其杭州市浣纱路210号4单元409室房屋为上述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本金、利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违约金为本金的2%,如果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的,应赔偿实际损失。被告陈惠国、屈雅娟于2011年4月21日在杭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被告于险峰未能还款,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三被告偿还本金90万元及利息109725元,赔偿违约金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陈惠国、屈雅娟共同书面答辩称:2011年,被告陈惠国、屈雅娟经人介绍向被告于险峰借款40万元并订立借款合同,被告陈惠国、屈雅娟以杭州市浣纱路36号房屋作抵押,并全权委托被告于险峰办理该房屋的他项权证手续。而被告于险峰将经公证的全权委托书直接用于向原告借款,并让被告陈惠国、屈雅娟以担保人身份签下借款合同。被告陈惠国、屈雅娟认为被告于险峰有重大合同诈骗嫌疑,并已被临安市锦城派出所抓获,初步查明被告于险峰用同样手段施行诈骗的案子已有五起以上,被告陈惠国、屈雅娟认为本案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惠国、屈雅娟向被告于险峰抵押借款40万元,并就此向被告于险峰出具了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的全权委托书。嗣后,被告于险峰利用其获得的上述委托书将杭州市浣纱路210号4单元409室房屋抵押给原告王松听,并以自己作为借款人向原告王松听借款90万元,原告王松听因此取得了杭州市浣纱路210号4单元409室房屋的他项权证。故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松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50元,全部退还原告王松听。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舒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