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夏水养与廖海涛、谭飞翔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水养,廖海涛,谭飞翔,中山市溢锦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明法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夏水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公民身份号码:×××0415。委托代理人杜新华,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海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告谭飞翔,女,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公民身份号码:×××0681。被告中山市溢锦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营业执照注册号:442000000296596。法定代表人廖海涛。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卢耀民,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水养诉被告廖海涛、谭飞翔、中山市溢锦纺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水养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水养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水养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454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27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共计10997元,由原告夏水养负担。审判员 周泽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宇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