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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米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屈振荣与王付强、张兰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振荣,王付强,张召兰又名张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屈振荣,男。委托代理人宋荣彬,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付强,男。被告张召兰又名张兰芳,女,系王付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振荣与被告王付强、张兰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振荣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屈振荣承担。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