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民初字第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屈振荣与王付强、张兰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振荣,王付强,张召兰又名张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米民初字第00251号原告屈振荣,男。委托代理人宋荣彬,陕西神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付强,男。被告张召兰又名张兰芳,女,系王付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振荣与被告王付强、张兰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屈振荣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2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屈振荣承担。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