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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03-03

案件名称

黄接枝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陆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接枝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214号公诉机关陆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接枝,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安溪县,暂住陆丰市。2012年7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2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16日止。2013年5月31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抓获,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陆丰市看守所。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公诉(2013)第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接枝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接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黄接枝伙同同案人杜某(另案处理),窜到陆丰市东海镇租住建设路新德里公寓3003房,非法收集持有王某、夏某、杨某、王某1、李某1、李某2等人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建设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计32张,不同姓名第二代身份证计9张,U盾计20个。2013年5月31日公安机关在新德里3003房将被告人黄接枝抓获归案,并当场查缴被告人黄接枝持有他人银行卡32张,不同姓名第二代身份证9张及U盾20个。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接枝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告人黄接枝故意犯罪判处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接枝辩称其只是帮人代收快递包裹,没有妨害信用卡管理,要求调查清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31日,被告人黄接枝从福建窜到陆丰市,尔后入住陆丰市东海镇建设路新德里公寓3003房,至该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黄接枝到公寓楼下路口收取两个快递包裹。至当晚22时许,公安机关在当晚的统一清查行动中,现场查获该两个快递包裹,经现场拆开后,查获他人的银行卡32张、U盾20个、不同姓名的身份证9张,并抓获被告人黄接枝。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陆丰市公安局陆公受案字[2013]76号受案登记表、陆公立字(2013)443号立案决定书证实,2013年5月31日晚22时,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在市局统一部署大清查行动中,在陆丰市东海镇建设路南新德里公寓3楼3003号房间内,查获来历不明的银行卡、U盾、单据、身份证一批,现场抓获一嫌疑人黄接枝,男,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5×××14。公安机关遂决定对黄接枝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立案侦查。2、陆丰市公安陆公(刑)勘[2013]58号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2013)陆公刑现照字第58号现场照片14张、现场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相片49张、顺丰快递单2张证实,2013年5月31日在陆丰市东海镇建设路南新德里公寓3003房发生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现场查获信用卡各银行的单据、U盾、身份证一批(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3、房屋租赁合同证实,陆丰市新德里公寓3003房的租住人员登记名为杜某并留存联系电话号码为186××××4103。4、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跨区域办案协作审批表10张证人吴某、王某、夏某、杨某证言证实,其第二代身份证曾经丢失,并补办了身份证。5、陆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说明材料5份、快递单据2张证实,收件人手机是138××××5959,是被告人黄接枝供述的“双喜”的手机号码。5、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二中队抓获经过证实,该队于2013年5月31日在陆丰市公安局组织的统一清查行动中,在陆丰市东海镇建设路南新德里公寓3楼3003号房间内,抓获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的犯罪嫌疑人黄接枝(男,22岁,住址:福建省安溪县西坪镇XXXX号,身份证号码:35×××14)现场查获他人的银行卡32张、U盾20个、不同姓名的身份证9张(具体数字与扣押物品清单为准)。6、中国移动广东汕尾分公司号码为138××××5959(“双喜”的手机号码)的时间段2013年5月17日至5月31日通话清单证实,该号码与号码186××××4103(被告人黄接枝手机号码)每日有几次的通话,特别是2013年5月30日至5月31日间双方密集的通话情况。7、安溪县公安局西坪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接枝的出生日期为1992年9月16日等基本情况。8、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2)西刑初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于2012年7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12年2月17日至2013年2月16日止。9、被告人黄接枝供述:今天(2013年5月31日)我到陆丰市是来收快递的,是一个叫“双喜”的人叫我到陆丰后直接到一间“新德里”公寓住下,他说已经安排好了,到总台拿房卡就可以开房了。我住3003房,我一个人住,是一个叫杜某开的,我不认识他,也没有见过他。我还没有打开快递里面,不知是什么东西,后你们公安同志打开后我才看清楚快递包里有银行卡、U盾、身份证等一批。快递包是“双喜”打电话给我的,叫我到公寓的路口收到的,有2个。我不知道那些东西是作什么用途的,“双喜”叫我收到后不要打开,他说过两天打电话给我,才交给他。这2个快递包是公安机关在我住的3003房现场搜查到的,当时我也在3003房里。这两个快递包裹里面有其他人的身份证9张、其他人的银行卡32张、其他人的U盾20个。这些物品都是我持有的,但都不是我本人的。双喜的具体姓名我不清楚,平时叫双喜,30岁左右,福建厦门人,具体地址我也不知道。我的手机号码是186××××4103,是中国联通的卡,这个手机号码是2013年3月份左右在四川省宜宾市买的手机号码卡,我这个号码卡没有登记入户,是中国联通四川公司的号码卡。我以前的笔录记录我的手机号码是186××××4108是我说错了,我的手机号码确实是186××××4103,这张号码卡装在我被查扣的那部黑色“S∧MSUNG”手机里面。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接枝非法持有他人的银行卡,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接枝辩解其只是帮他人代收包裹,没有妨害信用卡管理,要求调查清楚的意见,经查案卷材料,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的供述中提到其从福建省到陆丰市来就是来收取包裹的,并多次承认该包裹由其持有,且其提供的“双喜”和杜某两人,无法提供该两人的确实姓名和具体住址,经对公安机关组织的混合相片进行辨认时,也均无法辨认出该两人。此外其供述的手机号码与杜某留存在新德里公寓联系电话号码186××××4103是一致的,说明新德里公寓3003房间实际承租人即是被告人黄接枝。故被告人黄接枝对该包裹里他人的银行卡的持有主观上是故意的、明知的,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接枝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接枝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声尧审 判 员  林 安代理审判员  张丽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建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