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勤合与孟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豫法行申字第00221号李勤合因与孟津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洛行终字第47号行政判决及(2010)洛行监立字第52号驳回通知,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勤合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张 立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荆向丽(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