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柳雪康与朱国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雪康,朱国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柳雪康,男,195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朱国华,男,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柳雪康与被告朱国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柳雪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柳雪康负担。审 判 长  陈唯华人民陪审员  史瑞英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