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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姑苏民催字第0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易高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姑苏民催字第0069号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易高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工业园区易高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薛慧。申报人中视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中路11号1-4层。法定代表人庞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迎。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易高物流有限公司因其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该票据记载:票号22339423,金额人民币1100000元,出票人苏州市大鹏物运有限公司,收款人苏州工业园区易高物流有限公司,出票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北支行,出票日期2013年5月24日。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前申报权利。现申报人中视购物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易高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娟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严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