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苏民四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崔桂君、韩硕诉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桂,韩硕,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民四初字第427号原告崔桂。委托代理人韩硕。(系原告儿子)原告韩硕。被告李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负责人王曙光,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相,系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桂君、韩硕与被告李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苏家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桂君、韩硕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桂君、韩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4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美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