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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仁寿民初字第3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李XX,王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683号原告彭XX,女,汉族,生于1934年4月12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明禄,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6日,农村居民。被告王XX,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1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五建村2组。本院在审理彭XX与李XX、王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震宇人民陪审员  高丽萍人民陪审员  赵桂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