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民初字第3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李某某、王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XX,李XX,王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仁寿民初字第3683号原告彭XX,女,汉族,生于1934年4月12日,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黄明禄,仁寿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XX,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6日,农村居民。被告王XX,女,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1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文宫镇五建村2组。本院在审理彭XX与李XX、王XX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XX撤回起诉。审 判 长 陈震宇人民陪审员 高丽萍人民陪审员 赵桂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晓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