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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儋州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允康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儋州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允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南二中民二终字第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农垦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允康,男,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人民大道西路。上诉人儋州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允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3)儋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儋州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原审法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免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儋州一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永政代理审判员  许杏花代理审判员  郭冬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灵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