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离婚协议,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承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