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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周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离婚协议,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谢承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