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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付金飞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金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62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付金飞,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涡北街道办事处临涡社区张庄自然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金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金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4日13时30分,被告人付金飞持注销可恢复状态的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涡阳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胜利路与西环路交叉口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直属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被告人付金飞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42.2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付金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付金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书证户籍证明及车辆信息,证人张二伟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付金飞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付金飞具有自首、自愿接受财产刑处罚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付金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待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郝文祥审判员  孔 灿审判员  武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