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临民初字第3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陆某与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临民初字第3170号原告:陆某。被告:齐某甲。原告陆某与被告齐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洪青卫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陆某、被告齐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陆某起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齐某乙。原被告婚姻存续至今已近1年半,然而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性格暴躁,自结婚后稍有不顺就对原告家暴不断,多次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致使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原告从之前的委曲求全,转变为后来的忍无可忍。为此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为此原告起诉要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平均分配夫妻名下小型汽车一辆(浙B×××××)3、原被告婚生女齐某乙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并享有探视权;4、本案诉讼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被告齐某甲答辩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齐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小型汽车浙B×××××一辆在今年“菲特”台风期间,原告将车停在宁波环城北路双东方公铁立交桥下被洪水淹没已经报废了。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对原告进行家暴过,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原告陆某补充陈述:小型汽车浙B×××××一辆在发洪水期,停在立交桥下被洪水淹没了事实,但要原告提供报废证明。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齐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感情不和,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的标准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应认定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此,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陆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陆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执收单位代码:02001)。审 判 员 洪青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余燕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