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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天民初字第1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房寿云与周平、丁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寿云,周平,丁建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1315号原告房寿云,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谢志钊,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雅琴,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平,女,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丁建文,男,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房寿云诉被告周平、丁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房寿云以其证据尚未收集齐全、待收齐后再行起诉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房寿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寿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房寿云承担。审 判 长  舒智玲人民陪审员  陈楚利人民陪审员  涂富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龙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