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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北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郭玉红,河北中衡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金连军,河北仁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湛湘审 判 员  董志奇人民陪审员  张晓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纪笑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