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曾某、李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20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2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1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李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盈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李某伙同他人经预谋,窜至瑞安市安阳街道时代广场一楼由温州市煌艺珠宝有限公司经营的中国黄金柜台,假装购买黄金首饰吸引服务员注意力,后再伺机行窃的方式,从柜台内窃取5条千足金金项链。经估价,被盗的金项链价值共计人民币7502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池某、张某、赵某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曾某的前罪的刑事判决书及出入所信息,抓捕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李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2月15日止。)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15年8月15日止。)三、责令被告人曾某、李某共同退赔人民币75027元,返还被害单位温州市煌艺珠宝有限公司。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蔡丽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林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