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温民申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杨选林与胡照忠、王红晓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选林,胡照忠,王红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申字第123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杨选林。委托代理人:陈敏、罗洋。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胡照忠。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红晓。原审原告杨选林与原审被告胡照忠、王红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温龙商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8月6日,杨选林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杨选林申请再审称:1、被申请人胡照忠否认借款的事实,被申请人王红晓又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属于有争议的案件,原审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违反法定程序,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原审法院拒绝申请人方要求的证人出庭作证,才导致申请人承担不能举证的法律后果。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被申请人胡照忠、王红晓未作答辩。本院审查查明:被申请人胡照忠、王红晓系夫妻关系。2011年8月5日,申请人杨选林通过张展博的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向王红晓转账200万元。2012年8月16日,杨选林以胡照忠、王红晓未归还本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杨选林诉称胡照忠向其借款200万元,却不能提供借款凭证,其提供的通过他人向胡照忠之妻转账200万元的银行凭证,仅证明汇款的事实,不能确定该笔汇款就是胡照忠的借款,不排除其他汇款用途的可能性,原判据此认为本案不存在借贷合意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杨选林诉称“当时要胡照忠出具欠条时,由于找不到纸和笔,出于朋友情面就没打条子”的意见,不符合客观实际和交易习惯;其提供的胡照忠汇给项选明的5万元以及项选明汇给杨选林的4万元二张银行凭证,同样不能证明系支付本案200万元的利息。综上,杨选林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杨选林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苗苗审判员  林丽宏审判员  周林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黛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