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坊商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三元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元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商初字第43号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和.委托代理人陈志文。被告山东三元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顺鸿。委托代理人卢锦林。委托代理人侯兰兴。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三元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损害社会公共及第三人利益,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4元,减半收取2447元,由原告大连冷冻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振明代理审判员 韩 璐代理审判员 汤婷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