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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冷民初字第10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原告龙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084号原告龙某某,女,196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张某某,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以考虑到儿子的感受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李颖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肖姣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