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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刑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唐某、梁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梁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北刑初字第55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辩护人徐洁。被告人梁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梁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秋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及其辩护人徐洁、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9日,狄万华和朱方义(均已判决)在互联网QQ上创建了一个“牡丹地主娱乐群”(群号是293596)。该赌博群以三人“斗地主”的形式组织会员进行赌博,按输赢额的2%抽头,日均获利人民币500元。其中:2012年5月9日至2012年7月20日,被告人唐某在该赌博群充当“鼠标”,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69756元。2012年5月6日至2012年7月27日,被告人梁某在该赌博群充当“鼠标”,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61591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梁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赌资统计表、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破案经过,证人马某、叶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同案犯狄万华、朱方义、于海龙及被告人唐某、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唐某在本案中只起到辅助作用,系从犯;其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唐某左手部有缺陷,不能从事体力劳动,其犯罪动机是为了减少家庭负担,且系初犯。综上,请法庭考虑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唐某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梁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梁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根据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一并予以采纳。为此,对被告人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梁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1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被告人梁某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三、被告人唐某、梁某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杨玉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孙晓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