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星民重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唐琴与朱顺兴、蔡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琴,朱顺兴,蔡强,陆容林,廖琼珠,秦世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星民重字第5-1号原告唐琴。委托代理人王荣,广西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顺兴。被告蔡强。被告陆容林,女,1959年9月23日生,身份证号:4502051959********,汉族,广西资源县人,初中文化,桂林绿色香生态园开发有限公司主管,系被告蔡强的妻子。被告廖琼珠,广西宜州人。被告秦世雄。委托代理人秦宏,桂林金洲黄金投资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雷金莲,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唐琴与被告朱顺兴、蔡强、陆容林、廖琼珠、秦世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琴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秦世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琴撤回对被告秦世雄的起诉。审 判 长 陈燕平代理审判员 何其华人民陪审员 杨秀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