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22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卢淑娴与刘京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淑娴,刘京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22151号原告卢淑娴,女,1928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刘京,女,1975年9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沈海翔,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卢淑娴与被告刘京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刘京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被告刘京经常居住地位于本市石景山区,本案应当由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本案被告经常居住地位于石景山区,本案应属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刘京所提管辖异议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维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