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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执民字第3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吴仁叠与象山金品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仁叠,象山金品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象执民字第3856号申请执行人:吴仁叠。被执行人:象山金品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法定代表人:姜雪咏,该××总经理。吴仁叠与象山金品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的(2013)甬象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象山金品制衣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吴仁叠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象山金品制衣有限公司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吴仁叠表示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385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代理审判员 黄 欢代理审判员 郑淑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