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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法执字第1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妍,李军,余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法执字第1092号申请执行人:张妍,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余美霞,女,原告张妍诉被告李军、余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石民初字第20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妍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军、余美霞价值人民币123883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窦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