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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银执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邹╳╳与被执行人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银执字第346号申请执行人邹XX。被执行人林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XX与被执行人林XX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应付款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邹XX于2013年8月9日已自动将所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利息及诉讼费等共人民币249292.40元支付给林XX;对过户的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银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北海市国土资源局、北海市规划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上述部门协助将位于北海市XX路以东、XX大道以南面积为2728.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北国用(2007)第XX号】土地使用权中属于被执行人林XX所有的二分之一份额全部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邹XX���下;对本案执行费的执行: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林XX的银行存款24300元来缴纳本案执行费,至此,本院(2012)银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银民初字第462号民事判决书及立案执行的(2013)银执字第346号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 强审判员 庞林海审判员 冯绵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庞伟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