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执行字第348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曾仁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仁良,福建晋江市玉冠鞋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晋执行字第3485-2号申请执行人曾仁良,男,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晋江市玉冠鞋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木水,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仁良与被执行人福建晋江市玉冠鞋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2013)晋执行字第3485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39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各大商业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福建晋江市玉冠鞋服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均查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仁良到庭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张景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