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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6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宋某与曲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曲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6008号原告:宋某。委托代理人:冯光辉,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某甲。原告宋某与被告曲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光辉、被告曲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曲某乙。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并且婚后经常争吵,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一直在泾阳县XX中学工作,被告一直工作居住于西安市,双方聚少离多。被告对原告缺乏基本的信任,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原告进行人格侮辱,并曾经殴打原告。孩子出生后,被告对孩子也未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曲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曲某甲辩称,因原、被告之间没有很好的沟通,才导致一些小矛盾越来越大。家庭中有矛盾是难免的,被告认为双方还有感情,且为了孩子,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4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子曲某乙,婚后原、被告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其与被告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虽因家庭生活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妍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人民陪审员  李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小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