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杨君江与胡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君江,胡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佛堂商初字第643号原告杨君江。被告胡向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君江诉被告胡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君江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君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君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0元,由原告杨君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胡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