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宝鸡市东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宝鸡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东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宝鸡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396号原告宝鸡市东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宝,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强,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静,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宝鸡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冯飞达,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周礼,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东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体育运动管理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东升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 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姚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