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曹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林来原与童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来原,童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商初字第26号原告林来原。委托代理人陈燕。被告童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来原诉被告童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来原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童泽兵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来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应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林来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