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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曹商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林来原与童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来原,童泽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曹商初字第26号原告林来原。委托代理人陈燕。被告童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来原诉被告童泽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来原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童泽兵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来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应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林来原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光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