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民初字收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乾民初字收第01722号原告袁某某,女,汉族,住乾县临平镇新店村。被告孟某某,男,汉族,住乾县临平镇武兴村。本院在审理袁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