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调确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陈艳、杨鲁斌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艳,杨鲁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调确字第3号申请人陈艳,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申请人杨鲁斌,男,200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法定代理人杨全亮(系杨鲁斌的父亲),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案由: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人陈艳、杨鲁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解决,于2013年11月18日签订东司(2013)民调0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各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杨鲁斌受伤责任全部由陈艳承担。二、杨鲁斌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由陈艳承担(陈艳已付医院10300元整)另外支付杨鲁斌法定代理人6800元整(已支付)。三、杨鲁斌在陈艳的幼儿园上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陈艳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赔偿金额与杨全亮无关,杨鲁��法定代理人杨全亮有义务配合。四、现陈艳自愿一次性再给予杨鲁斌补偿80000元整,作为陈艳对杨鲁斌的全部赔偿费用包括: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可能发生的残疾赔偿金、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误工费等所有费用。五、杨鲁斌在今后的成长过程中,因本次损伤原因如出现胳膊内反和外反的情况时,经相关鉴定机构确认,确需手术治疗的,陈艳自愿承担手术治疗期间产生的一切法律上应由陈艳承担的合理费用。除此之外,其他费用不予承担。六、本协议确定后,杨鲁斌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得再去幼儿园纠缠,以免影响幼儿园正常办学。七、本协议一式叁份,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由当事人共同遵照执行。八、给付方式:陈艳、杨鲁斌法定代理人杨全亮签字后,陈艳于本裁定书送达时即行赔付杨鲁斌80000元整,杨全亮提供杨鲁斌的保险理赔相关证件给陈艳。2013年11月18日,申请人陈艳、杨鲁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申请人陈艳、杨鲁斌签订的东司(2013)民调0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确认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陈艳、杨鲁斌签订的东司(2013)民调014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 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