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洞民初字第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肖平与龙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平,龙军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342号原告肖平,女,195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龙军阳,男,1970年出生,汉族,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平与被告龙军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平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肖平负担。审判员  肖荷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静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