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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儒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4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浩儒,曾用名陈浩如,男,196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普宁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本案于2011年12月8日投案自首,同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卢少斌,广东安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1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浩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晓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浩儒及其辩护人卢少斌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7月,被告人陈浩儒作为深圳天芝柏贸易有限公司(已判决)的负责人,接受张树鸿、广州顺享汽车配件贸易有限公司(均已判决)等的委托,以低于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为客户包税进口汽车配件。由陈泽波、陈伟旭(已判刑)具体操作,修改进口汽车配件清单资料,将每批货物的真实货值改低,利用深圳市佳立维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鼎江投资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渝江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制作用于报关的虚假资料,委托深圳市威士达报关有限公司向沙头角海关虚假申报,以低报价格、夹藏等手段将货物走私入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陈浩儒自2007年7月期间共参与走私进口汽车配件5个货柜,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1584424.03元。2011年12月18日,在清网追逃行动中,被告人陈浩儒主动到黄埔海关缉私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如下证据:1、(2010)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47号判决书;2、深圳市天芝柏贸易有限公司的货柜统计、开票明细登记、进口货物的报关单证;3、证人郑小武、商燕飞、杜毓义、李泽山、钟炎宣、钟静贤等人的证言;4、同案人陈伟旭、陈泽波、李木钦、李增坚、张树鸿的供述;5、被告人陈浩儒的供述;6、海关核税证明书及被告人陈浩儒自首的情况说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浩儒作为深圳天芝柏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浩儒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现向法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浩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供认不讳。辩护人卢少斌辩护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主动投案,有自首情节,请求从宽处罚。经审理查明:深圳市天芝柏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芝柏公司)成立于2000年1月24日,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南路惠州大厦605房。被告人陈浩儒在2007年7月是该公司的负责人。天芝柏公司为获���非法利益,由其负责人陈浩儒决定,利用深圳市永德金工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合德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由同案人陈泽波等人具体操作,修改进口货物的真实价格、数量和品名等,制作虚假的报关资料,委托报关公司采用低报价格、伪报品名和夹藏等手段,将香港鸿益贸易公司(张树鸿)等人委托其包税进口的汽车配件走私进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陈浩儒参与走私进口汽车配件货柜5个,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84424.03元。2011年12月8日,陈浩儒到黄埔海关缉私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黄埔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及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陈浩儒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证实陈浩儒的身份情况及具有自首情节。黄埔海关缉私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2009年4月2日在陈浩儒的住处查扣了其违法所得10950元。2、黄埔海关缉私局查获的天芝柏公司货柜统计表及开票明细登记本及打印件,真实货物清单与从深圳沙头角海关调取的对应的报关单、发票、装箱单、合同等报关资料,张树鸿的笔记本复印件等书证,证实:天芝柏公司在2007年7月为获得非法利益,利用深圳市永德金工贸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采用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手段,将张树鸿等人委托其包税进口的汽车配件货柜5个走私进境。3、黄埔海关缉私局查获的湖南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北湖北路延长线工程项目部人员工资表、陈浩儒在该公司任职其间的会计凭证等证实陈浩儒在2007年8月至2011年1月担任湖南西湖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理一职。4、黄埔海关缉私局出具的《关于陈浩儒在106走私进口汽配案中所涉案税款的情况说明》、黄埔���关出具的审核字(90910011-SZ396Z)、(90910011-SZ397Z)、(90910011-SZ398Z)、(90910011-SZ399Z)、(90910011-SZ3400Z)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陈浩儒涉嫌偷逃税款人民币1584424.03元。5、证人郑小武(威士达报关行的老板)、商燕飞(威士达报关有限公司副总)、刘月云(威士达报关公司会计)的证言证实:威士达报关行下设沙头角报关行的经理是朱建辉,另有一个报关员耿春梅,另外两个员工是朱建辉自己招聘的。朱建辉讲过有一家委托进口汽配的客户,业务量挺大,这个客户以合德、永德金、佳立维、天芝柏等公司名称报关。6、证人朱建辉(威士达报关公司经理)的证言证实:威士达报关行沙头角报关点有四个人,是其、耿春梅、黄映冬、宣思恩。从2007年开始,陈伟旭要求其帮忙报关,其公司先后代理过深圳市永德金工贸有��公司、深圳市渝江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佳立维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天芝柏公司等进口汽车配件业务。这几家业务都由林子冲来联系,他是递单员,他交给其的有合同发票、装箱单、委托书等,品名主要有丰田、本田等汽车配件,一般一个货柜总值在15万港币左右。其公司就按程序报关进口,没有改动过报关资料,有问题要改也是由林子冲来改。报关后,其再通知陈伟旭去交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陈泽波有时会发装箱单、发票的电子邮件给其公司的打单员,由其打印装箱单、发票。其知道陈伟旭那边一共有林子冲、陈泽波和一个60多岁的老头在经营。7、证人宣思恩、黄映冬(威士达报关行职员)的证言证实:威士达沙头角报关点的老板是朱建辉,有其、耿春梅等三个员工。威士达的客户有陈伟旭,他们公司有林子冲和陈泽波。林子冲经常在其威士达公司等着,负��从公司取单后交到其报关行,而陈泽波则有时会来报关行送制作好的单证用于制作报关单申报。证人宣思恩还证实陈泽波跟其说过,他是负责制作单证的,用于提交给威士达报关。8、证人许佳明(湖南西湖建筑集团项目负责人)的证言、证人孔德深(湖南西湖建筑集团北湖北路延长线办事处财务)的证言证实:陈浩儒是湖南西湖建筑集团西湖路开发项目的一个现场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现场管理和项目推进。陈浩儒是2007年5月份左右到的,正式离职是2011年1月份。北湖北路延长线开发项目算是许佳明个人承包开发的项目,陈浩儒占了10%的股份,实际注资两百多万元。9、证人杜毓义(天芝柏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天芝柏公司是陈浩儒与别人合资开的,陈浩儒占35%股份,因为陈浩儒平时有别的业务,怕保证不了自己在公司内的利益,就让我担任法人代表,另一个��股东叫昌哥,我一直跟陈浩儒做洋酒生意。洋酒都是天芝柏公司进口的,陈浩儒主要就是联系供应商以及洋酒进口,而我主要是在跟销售这一块。陈浩儒离开后,洋酒这一块生意就完全交到我手里,而其他业务,本来就是昌哥负责,陈浩儒离开后,自然也还是昌哥在跟。”10、证人钟静贤(天芝柏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天芝柏公司的老板是陈浩儒,法人代表是杜毓义。公司对外签约和货物的销售都是由陈浩儒本人负责。我是经陈浩儒介绍来到深圳天芝柏公司做财务工作,负责对外付款和国内客户的收款。对外付汇的客户是香港达利公司,国内客户的收款人很多。公司有两个老板,都姓陈,其中一个就是陈浩儒,两个老板都很少到公司里来。陈浩儒在公司连办公桌都没有,陈浩儒曾经说过他在广西做点工程。我由于和陈浩儒熟,所以财务工作不方便直接问另一��老板,就会打电话问陈浩儒怎么做。之前讲陈浩儒具体操作天芝柏公司业务是我的猜测。工资由公司另一个陈总发放。我在笔记本上登记的开票明细是陈浩儒安排我记录的。天芝柏公司直接面对的客户主要有通浩公司、张树鸿,而开票的具体客户基本上是以上三个客户的下家。陈浩儒也会让我记录当月进多少柜,合共多少块的内容,块就是指以万来计算。”11、同案人李木钦供述与辨认、签认的材料证实:顺亨公司是从2007年开始包税进口汽车配件。这些年陆续通过不同途径包税进口汽配,基本上谁便宜谁服务好就找谁。其中在2007至2008年底通过陈浩儒进口汽配。其委托代理进口汽车配件的流程是:其向境外的汽配贸易商通过电话商谈价格、订货。境外汽配贸易商就发货到香港,同时把《发票》、《装箱单》发到其电子邮箱。货物快到香港时,汽配贸易商会打电话告诉其收货。其就会联系距离收货地址近的拼柜公司和汽配贸易商联系去收货。等货物送到拼柜公司的仓库后,汽配贸易商或其就会把《装箱单》发到拼柜公司,拼柜公司凭此《装箱单》收货。拼柜公司收到货后会联系其或者李增坚,告知货物已经收到入仓了。李增坚收到拼柜公司发给他的新的货柜《装箱单》后,李增坚根据新货柜《装箱单》的内容手写制作《装箱情况单》,并送其审核同意。同时李增坚会把新《装箱单》上注明的谁的货物的栏目删除掉,再以电子邮件发给陈浩儒等人,并告诉他们货柜在香港哪间拼柜公司仓库,要他们联系拼柜公司和香港冠升物流公司提货报关。同时其或者李增坚会告诉拼柜公司和船公司联系电话。之后,由陈浩儒等人和拼柜公司联系提柜、运输、报关进口事宜。货物进口后,他们会将货物运输到广州并通知其收货。其或者李��坚会到货运场,根据李增坚手写制作的《装箱情况单》收货。如果收到的货物没有损毁或者破损,其要李增坚制作代理进口费用的《对帐单》,在客户收到货物时其会根据《对帐单》向他们以现金方式收取代理进口费用。收到货后几天,其会把委托进口的汽车配件的进口费用通过银行汇款给陈浩儒等人。12、同案人李增坚供述与辨认、签认的材料证实:广州顺亨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总经理是其叔叔李木钦,负责公司所有业务。其从2006年开始成为公司的业务经理。顺亨公司除了正常的国内汽车配件买卖外,还通过不合法的手段从境外进口汽车配件。就是其公司在进口汽车配件时将货物的货值压低报关进口,通过这种方法在进口时少向海关交进口关税和增值税。据其所知,大概从2006年下半年,顺亨公司就一直有通过这种方法进口汽车配件。广州顺亨公司利用的包税���口渠道在2006年至2007年左右是深圳的陈先生(陈浩儒)。进口货物的大致流程是这样的:若其公司需要订货,一般由其根据仓库库存情况直接向供应商询价,若价格合适,则请示李木钦同意后下订单。订货后,供应商会将货物运交香港,交给公司指定的货场,在货场进行拆柜、装柜后,则交由负责代理进口的陈先生等人去进口报关。报关后,他们会通知收货。其主要是根据李木钦的安排去询价、订货、联系安排进口、核对收货的事宜。若是其公司帮其他客户代理进口的,其还要负责货物清单的接收及转发,计算进口费用,与对方对账。其都是通过电子邮件或者传真去进行的。使用的电子邮箱号码为kuu850@263.net。每次购买货物后,供应商都会将他们公司购买的货物明细发份电子文件给其,但是不会发纸质的发票和装箱单。货物明细的内容包括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零件号码等内容。品名大多时候是中文,偶尔会是英文。货物明细收到后其自己留存,同时会将清单发一份给其公司的代理进口人,让他们去办理进口货物的报关手续。代理进口人收到的货物明细与供应商给其的没有区别,像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零件号码等内容是完全真实无误的。其平时对代理进口的叫法为运费。陈先生等人代理进口的费用都是按照40尺集装箱整柜计算的,标准都是李木钦与他们谈好的。货物报关进口后,进口代理人会安排将货物送到白云区太和镇锦邦货运场F3112档或者黄埔区丰乐路的庄楚镇的货场。如果是其公司代理进口货物,则由其安排将货物分发给各个客户。货物进口后,其会根据不同货物的情况按照重量或者体积、数量标准去催收进口代理费。13、同案人张树鸿供述与辨认、签认的材料证实:其从2004年开始代客户包税进口汽车配件。从2007年开始,其直接找到负责报关环节的陈浩儒等人,让他们帮其客户包税进口汽车配件。其代客户包税进口汽车配件的流程:客户从境外采购汽车配件之后,会通过船运的方式从日本、新加坡、德国、美国等地运到香港码头,然后船公司会传真一份到货通知单给客户,客户将这份到货通知单传真给其在香港仓库的办公室,由公司文员将单交给香港运输公司,包括香港添记运输公司、香港荣记运输公司、香港旭明运输公司等。由运输公司拿着这份单到船公司指定的地方换提单,根据提单到码头提货,再拉到其司香港仓库。另外,客户在传真到货通知单的时候,会一并发送一份货物清单的电子文本给其,是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其接收文件的邮箱名是kerlood02@163.com。这个邮箱是用来发送和接收清单的,客户从境外采购汽配件之后,会将汽���件的装箱清单发送一份到这个邮箱里面,其在香港鸿益公司装箱完毕之后,又会重新制作一份新的装箱清单发送给负责报关环节的陈浩儒等人以及客户等。之后,他们会安排货柜车到其香港鸿益公司的仓库装货,将价值低、重量较轻的货物放在柜门口。装柜完毕后,货柜车会将货物拉到大陆,并在完成所有通关等手续后在大陆交货给客户。包税费是在交完货给客户之后收取。包括的费用有:汽配件从香港鸿益公司仓库出仓开始的运费、报关所产生的报关费、关税、增值税等税费,还有就是商检费,码头装卸费等杂费。换句话说就是从香港鸿益公司开始到广州之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都在包税费里面。其告诉客户帐号,由客户直接划款到其帐号里面。客户支付包税费给其几天之后,其就会支付包税费给陈浩儒等人。其知道正常从境外如香港等地进口货物是需要向海���缴纳关税、增值税等税费的,也知道海关征税是根据货物的价值来收取税款的。而陈浩儒等人全部都是按照每条柜或者按立方数、重量来收取包税费,说明最终负责报关的人不是根据货物的价值来通关缴税的,这样的做法明显与海关的管理规定不同,肯定是违反海关的规定了。包税进口汽车配件是少缴了海关的关税等费用,是不合法的。14、同案人陈海涛供述与辨认、签认的材料证实:2007年清明节前后,李木钦对其说原来找陈浩儒包税进口汽车配件的费用是每柜8-9万元,现在又抬价到每柜十几万元。包税就是委托人给通关人一笔钱,通关人负责将汽车配件从香港运到内地指定地方交货,这过程产生的运输、缴费、缴进口税金等的总费用,加上通关人的利润,都在这笔钱里面。李木钦当时问其能不能找人便宜一些帮他包税进口汽车配件。其说可以,就把他介绍到三水包税报关进口汽车配件。张树鸿的汽配件是通过李木钦包税进口的,李木钦起先是找陈浩儒在深圳口岸进口,后来又找其介绍进口。15、同案人陈伟旭供述与辨认、签认的材料:“2007年我在沙头角报关组工作,老板是冯生。我的主要负责根据收到的货物清单制作申报用的报关资料。冯生给我一个邮箱用于接收用于制单的货物清单,在清单发过来之前,冯生会给我打电话,说陈生或者昌叔要发清单了,让我注意查收。我接收邮件后,通过对货物清单的加减,制作用于向海关申报的虚假报关资料。早期的邮件都是陈浩儒发送的,大约是几票汽配货物,当时是陈浩儒来沙头角报关组取走申报后的税单。陈浩儒除了那几次来沙头角拿单外,平时从未参与这边的管理,我感觉他应该与沙头角报关组是转包合作的关系。”16、被告人陈浩儒的供述与辨认、签认的材料:“天芝柏公司大约在2007年左右成立,大股东是陈裕昌(即昌哥)占有公司65%股份,我占有35%股份,法人代表是我表弟杜毓义。当时天芝柏公司实际做拖头物流,并不需要投入多少资金,所以我也没有注资,股份比例主要是为了利益分成。其实一直也没有分红,也没有什么收益,所以后来把经营权出让给了沙头角的冯生。在具体工作上,陈裕昌具体负责拖头物流,我做洋酒生意。原来我在香港有两台拖头,天芝柏就是帮客户联系香港两地的物流服务。最开始的时候,香港运输行的周旭明找到我,说其朋友张树鸿要包税进口汽车配件,开价是一个柜11万元人民币左右,看我是否能帮忙。我找到了陈裕昌,把情况和报价告知他。陈裕昌联系了沙头角的冯生,约定收费标准是每柜11万元左右,一个柜大约人民币3000元左右收益。之后我与冯生在香港面谈了货柜交接等细节问题,并���成一致。当时的包税流程是这样的:张树鸿先发送货物清单到天芝柏公司的两个邮箱(cccpf668@126.com及ccpf668@126.com),我在收到邮件后就告知陈裕昌,由他安排人员将邮件转发到冯生提供的邮箱用于进口申报。我听陈裕昌提过制单员陈伟旭是冯生那边的人。冯生是以天芝柏公司为经营单位申报进口汽车配件的。张树鸿怎么开票我不太清楚,但李木钦曾通过朋友找到我让天芝柏公司帮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时我在广西工作了,就让其联系陈裕昌。在我经手的货柜中,张树鸿是将包税费用支付给周旭明。我是在2007年8月份左右去广西南宁北湖做修建市政路项目,当时挂靠的是湖南西湖建筑集团公司,实际老板是许佳明。我主要负责做现场管理、协助推进项目。在2011年上半年我离开广西。在我去广西之后,我就没再跟进天芝柏公司的业务。正常货物进口应该如实向海关申���,根据货值缴纳关税,包税形式费用不足缴纳关税会导致伪报等形式偷逃关税,给国家带来损失,现在很后悔。”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浩儒作为深圳天芝柏贸易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参与单位的走私行为,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浩儒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已经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浩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黄埔海关缉私局依法在搜查陈浩儒住处时查扣的其违法所得109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黄埔海关缉私局负责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崔小军审判员  马健中审判员  蔡丽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忠民陈晓兰陈秀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