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奉执民字第24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奉化市裕强钢材有限公司与竺火坚胸、张亚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480号原告奉化市裕强钢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竺火坚胸、张亚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2)甬奉溪商初字第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奉化市裕强钢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竺火坚胸、张亚芬均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奉化市裕强钢材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竺火坚胸、张亚芬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1月19日,被执行人竺火坚胸、张亚芬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奉化市裕强钢材有限公司案款152014元及相应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40元,执行费2180.2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480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童旭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