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民初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范某与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朱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赣民初字第3870号原告范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被告朱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李静。原告范某与被告朱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雪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被告朱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诉称,2012年农历11月8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仓促举行婚礼,未进行结婚登记。被告索要原告家现金20000元,并占有原告个人财产雅马哈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压力锅一台、电饭煲一台、饮水机一台及被褥、衣物等财物。被告趁原告不在家,将门换锁,不让原告进家门,提出解除婚约。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20000元,雅马哈摩托车一辆、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压力锅一台、沁园牌饮水机一台、电饭煲一台、被褥四床,毛毯一条、电脑桌一张;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朱某辩称,原告所述借其20000元不存在,20000元是被告家亲戚朋友给的磕头、敬酒钱,当时是被告母亲交给原告的。摩托车是被告自己买的,其他物品都是原告家买的。被告给原告彩礼12000元,定亲4000元,见面礼2000元,四金,新娘下车2000元,给原告家送亲的人1600元,过年看原告舅奶奶900元。要求原告返还彩礼12000元,定亲4000元,见面礼2000元及四金。经审理查明,原告范某与被告朱某经媒人介绍认识,2012年农历腊月十四日举行婚礼,2013年四月分手。原告家陪嫁雅马哈摩托车一辆、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压力锅一台、沁园牌饮水机一台、电饭煲一台、被褥四床,毛毯一条、电脑桌一张。被告家给原告彩礼款4000元及四金。另查明,原告范某与被告朱某未进行结婚登记。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录音、被告提供的摩托车行驶证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开庭质证和审查,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未领取结婚证,现双方于2013年4月已解除同居关系,原告家陪嫁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压力锅一台、沁园牌饮水机一台、电饭煲一台、被褥四床,毛毯一条、电脑桌一张在被告处,应予以返还。雅马哈摩托车一辆,车辆行驶证登记为被告朱某,但朱某亲自承认系原告家购买,也应一并返还原告。原告主张被告借原告2000元,因证据不充分,本院对此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返还彩礼等金钱共计18000元及四金,因原告认可收到彩礼款4000元,但四金在被告家,不在原告处、被告亦未向法庭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存在18000元及四金在原告处,因此,对被告此主张本院部分认可。综上,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范某雅马哈摩托车一辆、小天鹅洗衣机一台、美的微波炉一台、压力锅一台、沁园牌饮水机一台、电饭煲一台、被褥四床,毛毯一条、电脑桌一张。二、原告范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朱某彩礼款4000元。三、驳回原告范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被告朱某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代理审判员 马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超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