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执字第8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郑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军,谢锴,陈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145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军,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谢锴,男,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瑜,女,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民终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10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谢锴、陈瑜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郑建军偿还欠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二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谢锴、陈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0元及利息和本案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伟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静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