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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知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4

案件名称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房富磊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房富磊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154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永皓、莫显奇。被告:房富磊。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诉被告房富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莫显奇,被告房富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美的公司诉称: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家用电器、电机、通信设备及其零配件的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国内知名企业。其生产的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的家电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12年12月3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核准原告使用其全部注册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名义就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原告发现被告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保全证据,原告在被告处公证购买了侵权浴霸1台。该商品侵犯了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被告赔偿原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3万元。被告房富磊辩称:2013年6月21日原告来店购买浴霸,店里没有美的浴霸,是从其他地方调货后卖给购买者的,我不是生产商和批发商,不知道卖出的美的浴霸是假货,不构成侵权。原告打假应该找生产商和批发商。原告美的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商标证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证书,证明原告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2、商标授权书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诉权,是本案适格主体。3、侵权行为公证书及实物,证明被告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4、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就本案支付了合理费用。5、鉴定报告,证明涉案侵权产品是假冒产品。被告房富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3,被告对公证书无异议,但认为公证书上的浴霸照片不是其卖出的,外包装也不是其的,浴霸是卖过的,但不是原告所提交。本院认为公证书配有对实物证据的照片,比对公证书照片及实物证据外观,两者一致,且被告当庭亦确认实物密封完好,可以确定该实物证据即为被告所销售的商品,故本院对该实物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4,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对证据5,被告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系原告单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其证据效力应综合其他证据进行认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以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包括:白炽灯、热水器、电暖器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止。2012年12月3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一份,授权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在其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包括但不限于电饭煲、饮水机、热水器、浴霸、照明电器等,以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使用的范围为准)使用其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1523735号、第1523737号、第1921557号、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第6765872号、第6765871号、第7206892号等)。特别授权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公证机关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有权对涉嫌假冒的产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并有权就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授权期限:2012年12月3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2013年6月21日上午,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彬彬与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的公证员来到杭州市西湖灯饰市场,在一家门面上有“西湖灯具市场语涵灯饰”字样的店里,郑彬彬购得一浴霸,并取得收款收据(No.8157128)和“房富磊”名片各一张,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店面及所购物品进行拍照,所购物品取回公证处后进行封存。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就上述过程进行公证并出具了(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5853号公证书。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公证购买商品支付130元,并支付公证费1000元。当庭拆封公证处封存的涉案商品,内有浴霸一只,该浴霸正面下方有“”字样。另查明:房富磊系杭州西湖灯饰市场语涵灯饰经营部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址为杭州市拱墅区教工路XXX号(杭州西湖灯饰市场XX号),成立于2012年3月21日,经营范围:销售:灯具、五金电器及配件。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商标注册人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美的公司的授权应认定为普通使用许可,根据授权,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限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销售的浴霸,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电暖器”等构成类似商品。该浴霸正面“”字样已经起到了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应为商标使用行为。涉案浴霸正面使用的“”标识与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相同,故涉案浴霸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称系为顾客调货销售,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被告作为专业的灯具商品经营者,应当知道涉案浴霸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故被告关于其不清楚销售的系假货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本案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商品利润、主观过错、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对赔偿数额予以酌情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房富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54788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被告房富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9000元;三、驳回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95元,被告房富磊负担3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金额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燕山代理审判员  梁 琨人民陪审员  胡亦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汪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