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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通化铁道建设工程总公司磐石铁路一标桥梁工程项目部、张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化铁道建设工程总公司磐石铁路一标桥梁工程项目部,张耀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635号(2013)磐民二初字第635号原告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九顺,经理。被告通化铁道建设工程总公司磐石铁路一标桥梁工程项目部。负责人张耀林,经理。被告张耀林,男,汉族,磐石铁路一标桥梁工程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通化铁道建设工程总公司磐石铁路一标桥梁工程项目部、张耀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通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0元,由原告承担425.00元,退回原告425.00元。审 判 长  徐勤玉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金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