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全民一初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全民一初字第00164号原告:吴某某,女,1970年12月25日出生,回族。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根据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提供的地址和移动电话与其联系,但原告未接电话,也未与本院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俊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