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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羊民初字第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阜宁县郭墅砖瓦厂与王伟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羊民初字第0237号原告阜宁县郭墅砖瓦厂。法定代表人张明筛,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朱青祥,阜宁县阜城工业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县郭墅砖瓦厂与被告王伟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伟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伟明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阜宁县郭墅砖瓦厂撤回对被告王伟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阜宁县郭墅砖瓦厂负担。审 判 长  蔡保新审 判 员  倪常春人民陪审员  朱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