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芳礼与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芳礼,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780号原告刘芳礼。被告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住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芳礼诉被告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芳礼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岳 亮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彦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