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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冀会倩与陈志平刑附民纠纷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会倩,陈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冀会倩被执行人陈志平本院执行的冀会倩与陈志平刑附民纠纷一案,临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8日作出(2013)临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志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冀会倩于2013年0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志平所持有的邢台同德拖拉机160壹台带拖斗就地查封,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保管。并限叁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作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少辉审判员  史素申审判员  郭书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