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虎商初字第0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兴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兴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858号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丝茅墩环厂西路1-28号。法定代表人苑立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国柱,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兴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921弄2号C区151室(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祝少烈,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兴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货款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34元,减半收取396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梨琴代理审判员 邹 政人民陪审员 朱维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