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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9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法民二初字第9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负责人朱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阳某某,该行分理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刘某甲,男,197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以与被告签订了分期还款计划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又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康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