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商初字第17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岑友坤与沈仲荣、陈胜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友坤,沈仲荣,陈胜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商初字第1755号原告:岑友坤,农民。委托代理人:徐振关,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巧燕,浙江明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仲荣,个体户。被告:陈胜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岑友坤与被告沈仲荣、陈胜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岑友坤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岑友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友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200元,减半收取计27600元,由原告岑友坤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王如强代理审判员 马红伟人民陪审员 黄秋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洪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