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23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234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王立平,无职业。申请执行人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立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2013)南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提出暂缓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南执字第234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邬 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