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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刑初字第00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谢某、毛某等开设赌场罪,谢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毛某,黄某甲,吴某,黄某乙,邓某,梁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开刑初字第00562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89年4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2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毛某,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砖湾村板塘组,;2007年4月12日因犯赌博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4月3日减刑释放;2009年7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21日被监视居住;现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吴某,男,1955年3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13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黄某乙,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邓某,男,1984年7月16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梁某,男,1989年6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娄底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乐坪办事处蜜蜂居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胡某,男,1967年11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2013年4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开检刑诉(2013)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毛某、黄某甲、吴某、黄某乙、邓某、梁某、胡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建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毛某、黄某甲、吴某、黄某乙、邓某、梁某、胡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罪2013年1月份至4月份,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胡贤友(另案处理)、被告人毛某在长沙市开福区皇冠假日大酒店11楼棋苑巴黎包房,以硬币猜单双的形式开设“押宝”赌场,并雇请被告人邓某、梁某、谢某在赌场内抽取水资及负责维持赌场秩序,雇请被告人黄某乙以及黄忠(另案处理)保管赌场水资,雇请被告人吴某在赌场负责“开宝”,由被告人胡某和被告人黄某乙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赌场提供资金帮助。该赌场利用5分钱硬币和陶瓷碟碗以“押宝”的方式开设赌局,赌注最低200元起,上不封顶,从中抽取水资非法获利,2013年4月21日、22日抽取水资16000元。赌场开设以来,毛某从中非法获利40000余元,黄某甲从中非法获利50000余元,邓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梁某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谢某从中获利2200余元,黄某乙从中非法获利4000余元,吴某从中非法获利15000余元,胡某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2013年4月22日17时许,接群众举报,公安民警赶赴现场将上述八名被告人抓获,并抓获参赌人员彭某、李启杰、李森觉等,并当场扣押赌资480850元及赌博工具5分面值硬币二枚和瓷碗一个。案发后,八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3年6月,被告人毛某检举揭发了周国栋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犯罪嫌疑人周国栋已于2013年7月19日被执行逮捕。二、故意伤害罪2012年10月4日1时许,被告人谢某、“红妹子”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魅力四射酒吧门口碰到贺某及龙某、喻某,后谢某意图搂抱贺某,龙某误以为谢某与贺某不认识,便推搡了谢某一下,后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谢某伙同“红妹子”(另案处理)从一旁修建地铁的围挡处捡起铁锨及斧头,将龙某和喻某砍伤。经法医损伤程度检验,被害人龙某头部、背部、左某、左肘关节共五处砍创,左侧肩胛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喻某左顶部一处裂创,其形态符合锐器所致,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谢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龙某、喻某各项损失共计13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八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八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暂扣物资收据、现金存款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检举信、情况说明、逮捕证、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证人彭某、贺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龙某、喻某的陈述、八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法医损伤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黄某甲、吴某、黄某乙、邓某、梁某、谢某、胡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八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以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谢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毛某、黄某甲、吴某、黄某乙、邓某、梁某、胡某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开设赌场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毛某、黄某甲合伙开设赌场,并组织、安排其余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黄某乙、邓某、梁某、谢某、胡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谢某实施主要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八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谢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谢某、毛某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黄某甲、吴某、黄某乙、梁某、邓某、胡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实施社区矫正的意见,本院决定对上述六被告人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后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1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五、被告人黄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六、被告人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七、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八、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由本院上缴国库);九、违法所得十一万八千二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限被告人黄某甲、吴某、黄某乙、梁某、邓某、胡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彭勇献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易 静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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